公佈外場教功活動人員組織編制表,敬請各位師兄姐參考運用

2017050519:16
中華生物能醫學氣功研究推廣中心
第三十二條:外場教功活動人員組織編制表
一、團 長:負責綜理外場開場、教功、帶功、練功之督導及其他有關事宜之處理,
以求健全組織穩定發展。
二、副團長:襄助團長處理外場開場、教功、帶功、練功之輔導及其他有關事宜
之處理。
三、原場長:(原始開場場長)應有責任輔導其各人所開設之各場教功活動、穩
定正常發展,各級人員遴選之安排。
四、場 長:負責其駐場之教功、練功、帶功活動及各項有關事宜之處理。
五、副場長:襄助場長駐場之教功、練功、帶功等各項有關事宜之處理。
六、教 練:協助場長教功、練功、帶功活動及各項有關事宜之處理。
七、財務組:負責其練功場所之財務運用、管理。
八、連絡組:(一) 負責其練功場所所參與之學員造冊登記及各項活動連絡。
(二) 學員眾多者,可設立多組連絡。
九、康樂組:負責其練功場所所有參于學員之一切康樂活動事宜。
*各組組長由場長提名,經多數學員同意之。
*教練非固定式可由正副團長、原場長、場長安排之。
*場長由原場長遴選提名擔任該場負責人,其自行開場者由本人擔任場長。
*各組組長及場長任期為一年得續任之,組長不適任者,由場長提名汰換之,
場長不適任者由團長或原場長另提適任人選負責擔任。
*各地外場教功活動之人員從原場長、場長、教練等,均為各區教練團團長、副團長
等綜理輔導,彼此宜互相尊重之,以健全組織發展。
*原場長(有經驗資深場長)專責多處設場教功,然後遴選優秀人員負責該場帶
功,該員職稱為『場長』。
*場長經假以時日之薰陶後,有能力者,可另覓他處設場教功,原場另尋專人負
責繼任場長。
*身為原場長應盡義務與責任,傾全力輔導其所開設之練功場所,學員練功之正常發

*場長之任用經原場長提名薦報團長及主委。
教練團團長─|副團長 ↗ 財務組:(組長) (副組長)
∣→原場長→場 長→教 練 → 連絡組:(組長) (副組長) ─—
∣ (副場長) (助教)↘ 康樂組:(組長) (副組長)